问题 | 强奸罪着手实施行为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行为,它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奸淫目的而开始施加于被害妇女或幼女身体上的动作,这并不仅仅局限于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形式以达到控制被害人的预备阶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构成强奸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行为必须已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 其次,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界定,应当依据行为人是否真实地实际运用了以上所列举的各种手法来做出判断。 举例来说,倘若行为人对受害者实际作出了暴力行为,就比如拳脚相向、捆绑等逾越法律界限之举动,又或者行为人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来操控他人,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视为实行强奸罪的明显信号。 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怀揣着犯罪动机,而并未启动任何上述行动,那他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不能被当作是强奸罪的着手实行行为。 事实上,在实践中的法庭审理中,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案件形势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已经真正进入到实施强奸罪的阶段。 就算是在行为过程后期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成功达到奸淫的最终目的,但只要在之前的行为表现中能够明确看出其已有奸淫的强烈企图,那么这种情况也很可能被定性为强奸罪的着手实行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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