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8岁以上属不属于强奸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强奸罪的加害方应为“女性”,然而年满18周岁者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超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范畴。因此,若18周岁及以上的男性与18周岁以下的女性进行性行为时,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且该女性并非出于自愿,则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然而,若18周岁及以上的男性与同龄成年女性进行性行为,除非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否则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强奸罪。因此,对于18周岁及以上的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以及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若是出现强迫、威逼等情况,便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反之,则一般不会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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