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的成立与既遂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为,行为主体实施了以暴力、恐吓乃至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女性进行性行为的行为。而在犯罪行为完成后,被称为“既遂”的标准则是指行为人已经成功地实现了与该名女性的性交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强奸罪的惩处方式可分为三大类别:基本犯罪行(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犯罪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以及特别加重犯罪行(即死刑)。对于已经构成既遂的罪犯,通常会按照基本犯罪行的标准予以量刑;然而,若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或者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加重犯罪行或者特别加重犯罪行,并据此接受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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