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不成立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界定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倘若有任何个人或集体,由于自身过错对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破坏,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样地,若此类行为人无法证明自身并未出现过错的情况下,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更进一步说,纵使该行为人并无主观错误,但只要法律法规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行为者照样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举例来说,若在涉及到强奸案的审判过程中,法庭宣判被告方无罪,换言之就是并未成立强奸罪名,这往往代表着被告方并没有侵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过错行为。然而,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假如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存在其他的遭受损害的实质性事实,如精神抚慰金赔偿等情况时,被告方仍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责任。举例而言,假设被告方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实质性的精神伤害,即便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被告方可能仍旧须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要求,承担起精神赔偿等方面的民事义务。因此,仅凭强奸罪名不成立,并不能作为否定被告方无可避免地不会承载民事责任的充分理由。究竟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精确的判断。若是在案件中发现确实存在其他的实质性损害的事实情况时,被告方仍有可能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