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受害人律师起什么作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遇犯罪行为之后,受害者有权雇佣律师进行维护其权益的行动。如果受害者有意在刑事审判结束后继续通过民事途径寻求补偿,那么他们便有必要聘请专门的律师来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然而,若受害者无法承担聘请律师所需费用,他们同样享有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刑事案件部分的审判程序,受害者可选择自行出席或由律师代表出席;而对于民事索赔部分的处理,受害者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考虑由亲朋好友代理参与。但需注意的是,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受害者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否则他们将不得不亲自参与诉讼或委托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士代为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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