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审查人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无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需向看守所提交由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会见介绍信》,同时还需要附上委托人(即家属)出具的正式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
此外,必须明确的是,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享有免受监听的权益。 在此期间,律师有权询问当事人如下问题: 1、关于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等; 2、当事人在所涉案件中的具体参与情况及其角色定位; 3、若被告人已经认罪,则需详细陈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事实和情节; 4、若被告人坚持无罪立场,则应详细阐述其无罪辩护观点; 5、对被告人所遭受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进行深入探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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