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是否可以不提交检察院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针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拘留行动之后,有关人员是否能成功申请到取保候审的权利,需依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若是本案情节尚属轻微,又或者现有的证据尚未能够充分证实嫌疑人存在与其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的违法事实,抑或是在经过权衡考量之后决定无需对嫌疑人物理上执行逮捕的刑罚措施时,主诉检察官很有可能对该案采取不予提交至检察院进行进一步审核与起诉的决定。 然而,若此案性质严重,涉嫌犯罪事项需接受更深度的审查以及起诉程序,那么在此情况下,相关文件转交检察院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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