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未经批准外出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受到司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取保候审所设范围的行为人,如已向司法机关缴纳过保证金,司法机关将对其以违反相关规定为由,依法没收其中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对该行为人实施处罚措施,如要求其写下悔过书,再次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人等方式来确保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取保候审制度。 对于情况较为严重者,甚至可能会面临监禁或者恢复逮捕的处罚。 同样地,若行为人本就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但又违反了相关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实施逮捕的强制措施。 而实际情况中如确需采取逮捕措施的,也可先对行为人进行拘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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