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离开居住地需要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当事人需离开其住所地,必须得到相关执法机构的正式批准方可离开。
而这个全权负责批准当事人离境的执法机构,通常情况下便是公安机关。 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在未获得相应批准的情况下,是绝对不允许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城的。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对这些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加以严格管理和控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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