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离县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受刑事指控而处于缓刑期内的嫌犯与被告须在未經得执行机构核准之前,禁止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市区或县城。
若确有合情合理之理由,如就医、家中突发严重事件等,需离境的,应向负责执行该案的执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且须获得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通常情况下,负责执行的机构会从全局角度综合考量该案件的整体状况以及嫌犯或被告在此期间的表现,以此为依据作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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