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由谁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其对应的司法程序将由最初负责开具取保候审令的公安机关部门抑或是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机构全权负责。
然而,若该罪行所涉及的司法管辖权属于另一个不同的单位或机构,那么通常而言,新的被告人将面对的司法程序会交由犯有新罪行的司法管辖权归属的相关机构来裁定处置。 定夺此事之时,将会综合考虑两起案件的具体情节,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展开深入严谨的调查活动、提起公诉及审判等司法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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