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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应该去几次检察院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前往检察院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或标准,这主要取决于案件审理途中的各种进展状况及其所面临的各项审查需求,以及检察院方面所发出的相应指令和安排。
通常情况下,检察院有可能依据案件审查的具体需要,向取保候审的人员发出传唤请求,以便他们能够到案接受相关的问询、调查等工作流程,而这样的次数并非绝对固定不变。
但是,对于已经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人员而言,必须始终确保自己的通信方式保持通畅,并且必须积极响应和配合检察院方面所开展的各类工作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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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