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取保候审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制度通常是由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进行批准设立。
在执行调查讯问过程中,则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其相关权力进行审批; 而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的环节后,判断是否使用取保候审措施应当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确认; 一旦案件进入审理环节后,审批取保候审的权力则转移到人民法院手中。 在此过程中,对该项决策的裁定,将依据对被判定罪犯、被告人的社会危害可能性、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具体情节严重程度、预期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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