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未批捕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未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且拘留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便应相应地对强制约束措施进行调整,例如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替代方式。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短暂性和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宗旨在于尽快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 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尚显不足,亦或是不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 在此情形之下,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然而,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依法应予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仍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应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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