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后怎么办手续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刑律规定,在实施了刑事拘留37天后,如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做出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公安机关理应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刻释放所拘押之人,并就此执行情形,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通报。
如有必要继续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相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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