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三个月一定传唤没说什么事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您在取保候审期间遭遇了传唤而尚未得知具体事宜时,难免会感到疑惑和忐忑。
通常而言,这样的传唤可能源于了解案件的最新动态以核对特定的证据材料,或是进行例行性的程序调查审视。 在取保候审这一特殊阶段,司法机构的权力在于依据案件的需要来对被取保人实施传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 (3)在接到传讯通知后,务必准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配合传唤,按照约定时间抵达指定场所,并且诚实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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