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37天是怎么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暂行监外执行过程中,37天的期限是从被拘押者遭受刑事拘留的那一刻开始进行计算。
根据惯例,公安机构作为拘留实施主体,若察觉到被拘留人士有必要实施逮捕,则应于拘留行动结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上下浮动范围为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离失所、罪行累累或犯罪团伙中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顺延至30日。 当地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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