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侦后取保候审算不算羁押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基于法律规定,在补充调查程序结束之后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视为处于羁押之状态。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承认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强制措施,其作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利进行,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施适度限制,相较于羁押措施,取保候审所施加的限制程度相对较低。 在此过程中,被选取进行保全候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县城; 如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 在接到传唤时,应当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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