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由谁监督审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类司法机构均有责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这些承担执行任务的司法机构主要涵盖了公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多个重要部门。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这些执行机关必须担负起有效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员行为举止的重任,以保证他们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相关规定。 例如,被取保候审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县级行政区域,而且如果其具体住址、工作岗位或者通信方式有所变更,也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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