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做点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被要求接受该项措施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许可,禁止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城市或县区; 其次,如若个人居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有所变更,需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有效途径告知负责实施监管的执法机构; 再次,接到传唤时,务必及时到场配合调查; 此外,不得采用非法手段阻碍证人出庭举证; 最后,不得有任何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旦已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处以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没收处理,并要求其进行书面悔过,重新提供保证金或者选择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直到结束,甚至对情节严重者,直接依法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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