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后几天可办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被依法羁押之后,其申请获得保释候审的法定时效并无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然而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对应于犯罪行为的侦查调查期、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程序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申请获准保释候审。 然而,保释候审的决定必须基于对案件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安全及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估与考量。 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保释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 又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也可以申请保释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此外,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亦需考虑是否需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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