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取保候审谁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拘役保释通常由检察院全权负责决策。
拘役保释乃是一项刑事法律程序中所采用的强制手段,它主要是针对那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尚未被执行逮捕抑或是已经逮捕但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犯以及被告人来说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规避起诉与审判,以此要求嫌疑犯寻求担保人员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拘留。 在检察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嫌疑犯、被告人满足了拘役保释的条件,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深入的研究,便可做出拘役保释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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