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委能否决定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察委员会并无权批准或决定执行取保候审这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定的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批准或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首先,他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他们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 再次,当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怀孕妇女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使其产生更大的社会危险性;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则此时亦需采取取保候审。 然而,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及职务犯罪行为。 而决定是否执行取保候审的权力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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