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否重复使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具有严谨的条件规范及程序要求。
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并对其实行非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 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及其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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