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谁有权批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问题,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分别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在法律实际操作中,就公安局对犯罪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而言,无论情节轻重均需经市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局负责人批准方可执行; 而检察院针对其自行侦查的案件,自有权限决定是否对罪犯进行取保候审时,亦须由监察委员会主任作出决议方才生效; 与之类似,当法院决定对刑事案件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时,同样需要由院长亲自签署命令才能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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