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结束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取保候审程序宣告结束之际,有两大情形可供参考:
第一,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 其次,经仔细审查,发现在相关事实中,并不需要对涉案人员,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刑事追责。 若到期日已至,执行机构应当提前在截止日期之前的15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决定部门,由该部门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改变强制性措施的决议。 同样,在此期限来临前,司法决定部门也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通知以指导执行机构的相关操作。 在执行机构收到来自决定机构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是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他们有义务立即执行这些决策,并且将执行情况传送至决定机构知会。 而若是在审查过程中确认为不应该再对此类人员进行刑事追责,则应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撤销相关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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