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二次取保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被取保候审者在成功获得首次取保候审后能否再次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这条重要的法规条款主要是详细阐述了哪些情况适合并由哪里的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取保候审。鉴于此,若需确定取保候审成功后再次申请是否可行,我们还需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所谓“二次取保”则常常涉及到在已获准取保候审的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需要对现有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调整,比如原先的保证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情况,需要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或者采用其他的替代方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应该向原来作出决定的执法机构提交申请,然后由原决定机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批准其二次取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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