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检察院做主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依照该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交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行使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尽管检察院在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它并不具备独立决定的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取保候审的决定都需要由公安机关首先提出申请,随后再由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评估,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因此,虽然检察院在取保候审的决定过程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它并非是唯一的决策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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