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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怎么收押证明书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时,执行部门会出具相应的“取保候审收押证明书”。该证明书具有重要意义,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居留权的保证文书。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权利仅限于已经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的人员。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最后,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收押证明书”应由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开具,用以证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了自由,并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员接触等等。这份证明书不仅是执行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更是对被取保候审人行为的法律约束。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一法律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收押证明书”是执行取保候审的重要法律文件,由公安机关出具,旨在证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被释放,并且需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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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