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见本人能执行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阐述的第六十七条之内容,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可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行使。然而,此项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执行取保候审手续时必须由当事人自行办理,因此,从理论层面来说,当事人可委派代理人或者授权他人代表其进行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是否允许代理人代为办理此类事务,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实践操作经验。若涉嫌人或被告人身处特殊情形之下而无法亲自主持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则应依法委托代理人代行行使。因此,即便当事人暂时未能亲自参与,取保候审仍有可能得以实施,但具体情况仍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与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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