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侦会重新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实施取保候审后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者;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侦查时效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结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以及在羁押期间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情形。在补充侦查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并且经侦查机关评估认定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因此,补充侦查行为本身并未否定取保候审的可行性,是否进行取保候审应视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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