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罪中哪些可以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被指控犯有贩卖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涉嫌行为将面临管制、拘役或其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状况;其次,若此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相当严厉的刑责,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如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实施取保候审以维持程序正常进行。然而,是否实际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并且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要求,例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等,便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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