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我归谁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即第六十七条所述,针对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应由公安机关遵照明确规定予以执行。因此,若有犯罪嫌疑或是在案被指控的被告人,其个人情况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则应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同时,公安机关也将承担起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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