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可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被批准执行监视居住的法律权利,这些情形包括:
(一)身患严重病症,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 (二)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控犯有罪行者; (三)为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抚养人; (四)鉴于案件之特殊性质或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必需的,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相较于其他措施更为恰当者; (五)受拘押期间已届满,而相关案情尚未得以裁决,故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者; 以及(六)虽满足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方无法提供担保人,亦未缴纳保释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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