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去派出所报到需携带哪些材料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被参与送达派出所之人只须抵达该处即可,无需携带任何相关资料。
然而,对于撤回羁押保释的人员而言,为了能够向执法机关证明自身并无违法行为及犯罪倾向,每月应前往报到以便系统地说明个人行为状况。 被授予撤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逃离所居住的城市、县份;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情况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讯问之时必须即刻出面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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