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了给带东西好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一条明定,被依法委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诸多条款的要求,如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必须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司法调查以及审判程序的安排;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等行为。除此之外,执行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特定的场所、人员、活动限制,或者将相关证件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并且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与此同时,被取保候审人还应当在接到传唤通知后立即前往指定地点,不得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不得携带任何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或违反上述规定的物品。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执行机构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要求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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