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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如何转逮捕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与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针对取保候审转逮捕这一流程,主要会涉及以下六个环节:
首先,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如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可能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威胁国家安全利益、危及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或者存在毁灭证据、扰乱证人作证或串供,对受害者、举报者、投诉者实施报复行为,甚至有自杀倾向或逃脱可能性等社会隐患;
其次,当公安机关判定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预防这些潜在的社会风险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请求;
再次,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之后,需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罪行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等因素,同时还需要综合评估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接着,如果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并且逮捕措施是必要的,那么他们就可以做出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然后,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决定之后,必须将逮捕情况告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话,公安机关同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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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