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案部门能执行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办案部门具有实行取保候审的法定权力。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他们均享有司法裁量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关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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