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放人在办取保候审行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等相关机构在特定的状况下可以针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强制性拘押之外的取保候审措施。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取保候审需要在完成所有相关程序之后才可予以实行,因此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在确保满足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任一情况之下,优先考虑将被拘捕人员释放并同时执行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只要这样做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先行释放被拘捕人员并同时执行取保候审,还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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