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回重审能否要求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所适用于的特定情形包含了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依法单独适用及执行的附加刑的境况,以及在可能被判处罚金甚至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且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社会潜在危害性风险的情况下等。若案件需重新审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有可能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倘若他们符合上述(一)至(四)项中所列举的任一种情况,便可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依据实际案情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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