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巢湖取保候审能到合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已经被提供取保候审的注犯嫌疑人与被告人均不允许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其目前居住的城市或县镇。因此,若有巢湖地区的罪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属正在接受取保候审,他们也必须遵循这项法律标准,无得出发自愿前往合肥市,除非他们事先获得了行动机构的正式批准。倘若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冒然前往合肥市,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视作是对取保候审条件的严重违反,并将面临保证金被监阅、需要重新足够提交保证金以替代之前的款项、要增加一个新的保证人来协助监督与照管、或可能因严重违反而被捕入狱等严峻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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