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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取保候审有没有赔偿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载明,仅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构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与其所属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限之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且符合此条款所规定的若干种特殊情形时,受害者才具备获取相应赔偿的法律权利。解除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案件情势发生转变或已无需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终止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触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未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则解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视为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
然而,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不当行为,如实施刑讯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那么解除取保候审便可能成为这些侵权行为的组成部分,此时公民或许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
然而,能否实际获得赔偿,仍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剖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总而言之,解除取保候审本身未必构成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能否获得赔偿须视乎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不当行为。若确实存在此类行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或许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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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