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以去广西吗省内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被依法准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须经执行机关的正式批准后方可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市或者县区域。据此,倘若被取保候审的个人欲前往位于广西地区的目的地,理应事先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若私自逃离前往广西,实际上便构成了对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违抗行为,有可能导致其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接受监视居住或再次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是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行动自由的,但是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的市或者县这一规定,包括任何试图前往广西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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