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要每天去报到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关规定,其中主要包含在接受传唤的时候要迅速到案,不能对证人构成任何形式的干扰,也不能有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等等。
然而,这部分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需要每日定期向相关机构进行汇报,而是要求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与他人联系的方式有所改变之时,务必于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因此,被取保候审者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执行机关报告这些变化,而非每日都需前往报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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