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怎么监视取保候审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批捕或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经依法审查后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的案件,自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应对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对该案是否继续保留取保候审措施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将相关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3、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保证金为担保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且无故意重新犯罪之情形,人民检察院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应通知公安机关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4、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应尽的义务,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相应的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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