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可以叠加处罚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依法应依犯罪数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罚。若有人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罪行,且每次所得均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则此类犯罪行为可予以累积计算并施以重罚。换言之,倘若某人屡次利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每次所获金额皆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这些犯罪行为便可被累加计算,进而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然而,若在某人为数众多的诈骗行为中,部分行为所得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那么这类行为将不被纳入总体诈骗金额之中,亦无法予以累加处罚。仅有那些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犯罪行为方能被纳入总体诈骗金额,从而对最终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确实存在累加处罚的可能性,但需特别强调的是,仅有那些达到法律规定的诈骗金额标准的行为方能被纳入总体诈骗金额,进而对最终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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