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找办理取保候审律师可以申请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如下情况之一,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人; 其次是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特定人群;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话,同样可以适用该条款; 最后,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同时,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利代表当事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且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申请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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