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原因有几种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制度主要是基于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而设立的: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是必要的; 其次,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只要保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便可以采取这一措施;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采取取保候审则能够避免因其被拘留和逮捕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达到最长限度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进行后续的调查与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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