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离开本地需要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申请取保候审者在离开本地时,通常必须事先得到实施取保候审任务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规条文,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若确有必要离开,则应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许可。 然而,具体的审批程序及要求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司法机构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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