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取保候审被收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连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又有可能面临被警方移送到监狱服刑风险的可能性,须综合考虑多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如果在这段时间内,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循着相关的规章制度,未有任何迹象表明违反了允许其享有取保候审权利的前提条件,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强制送回监狱的。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者在此期间未能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或者对证人进行干扰以影响其作证等行为,司法机构便有权撤销其取保候审的资格,并依据法律程序将其重新收押至监狱中。 另外,倘若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定被取保候审者需入狱服刑,那么无论此前是否已经获得过取保候审的机会,最终都有可能被强制送回监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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